每月补偿1700元,违约要赔100万元 补少赔多,如此竞业限制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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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竞业限制的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过低的补偿金,却主张过高的违约金,让不少劳动者直呼不合理。专业人士指出,应考虑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与承担的违约责任,二者金额是否大体相当,同时要考虑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离职前年薪20万元,离职后补偿金为每月1700元,而索赔的违约金却高达100万元,范文涛和前东家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让他苦不堪言。
为照顾罹患重症的父亲,范文涛选择“降薪跳槽”,回山东老家从事动力电芯开发的技术支持工作,月薪约9300元。而让前东家从福建跨越1500多公里来追责的,是范文涛在当年入职时签署的一份长达十多页的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提供过低的补偿金、要求过高的违约金,让不少劳动者直呼不合理。
补偿金过低,违约金过高
在范文涛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的附件里,有一份超过50家新能源企业的名单。他不得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名单中的企业。而范文涛的新东家则是其中一家企业的设备供应商。
在前东家眼中,范文涛每月领着竞业限制补偿金,理应依法履约,企业启动竞业限制、申请仲裁是为了保护核心技术。而范文涛则认为,自己入职的只是被限制企业的供应商,应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内的企业,且每月1700元的补偿金不足以支撑其日常开销。他感叹道:“没想到曾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成了职业发展的障碍。”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韩晋指出,目前,竞业限制下补偿金额存在畸低的现象。他在实际工作中发现,42%的用人单位约定补偿金为在职期间月工资的30%,仅有2.12%的用人单位约定为在职期间月工资的50%,更有以基本工资的30%约定补偿金的情形,折算金额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不能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更不用说顾及劳动者职业发展前景。
记者梳理竞业限制相关劳动争议发现,与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并存的,是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过高的违约金。
郭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商业分析师,离职前12个月固定总收入约60万元,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为郭某解除前每月固定工资的30%。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6个月,违约金为郭某离职前税前年薪的5倍。
劳动合同解除后,郭某入职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科技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0万元。仲裁委员会认为,结合郭某在科技公司解除前的税前收入及实际情况,科技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酌定郭某支付违约金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