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重利益均衡及公平原则
对于劳动者而言,只有在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韩晋提出,在对劳动者生存条件造成减损的情况下,是否可明确规定认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无效。在竞业限制补偿约定过低的情况下,可否有限度地对此进行干预,弥补劳动者因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从而更好地实现竞业限制的制度意义。
至于违约金的设定标准,李妍认为,应当结合劳动者月工资标准、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及损失情况等慎重考虑,注重利益均衡及公平原则,避免约定标准过高或过低。
在韩晋看来,应在一定幅度范围内对违约金金额予以规范。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不应该以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因为商业秘密被侵犯后造成的无形财产无法估量。
同时,在认定违约金金额时,应考虑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与承担的违约责任,二者金额是否大体相当,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存在明显失衡等情形。此外,要考虑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明显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并可能导致其生活陷入困难,则超过了合理幅度。
方维忠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认真阅读与补偿金、违约金相关的条款,对于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条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明确或解释,并慎重签署协议。(部分受访者为化名)(记者 李润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