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AA制户外登山、露营等自助游活动盛行,然而,由于这一类活动的不规范性,也带来了诸多的风险隐患。在自助游过程中遭受意外,受害人、组织者之间的责任应如何承担?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自助游纠纷案件。
李某是户外活动爱好者,成立有两个户外活动微信群,长期在微信群及视频号中发布“一日游”“多日游”等相关信息。2023年9月16日,李某在其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徒步登山野炊戏水一日游”的信息,信息称:“早去晚回,本线路为山水野山线路。风景旖旎,休闲遛腿线路,强度不高,最近水量较大。老少咸宜,适合遛娃。”
群内成员张某看到信息后,向李某交纳60元参与活动,然而在隔天的户外登山活动中,张某不幸意外坠落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亲属发现李某组织的一日游地点并非正规的旅游区,部分路段极为危险。张某亲属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承担张某死亡4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原告律师 梁静杰:这个被告作为一个个人,他没有这个旅游经营资质,他组织这个探险活动的时间,在对外宣传的时间上,宣传的是一日游或者多日游,并且收取了我们的一定费用,还没有为我们缴纳相关的保险,对这个安全防护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所以说我们认为他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于原告的主张,被告李某认为,自己本次组织的一日游活动是自助参与项目,缴纳的60元费用用于车费等基础开销,自己并不盈利,应当属于公益性活动。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东关法庭庭长 刘琳瑜:被告坚持认为,第一它就是个公益性的活动,非营利性质是AA制,这是他第一个说法。第二个他的抗辩理由就是,他认为他在这个群公告里已经告知了,这是个野山项目,我已经在公告里边讲得很清楚了。第三个他就认为说,那你们几个人都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们执意要去爬山,那你们应该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并且他认为他事后也确实参与了救援,尽到了事后的这个救援措施,所以他认为他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