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4年12月11日讯(记者 靳家兴)近日,来自江苏苏州的付女士(化名)向深圳新闻网记者报料,自己和两位同伴来到深圳看演唱会,于11月30日晚将CCD相机遗失在一网约车内,但至今司机仍未归还,自己已于第二天返回苏州。
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此事起因是双方无法就归还方式及金额达成一致。12月10日,在深网记者介入下,双方达成共识:乘客支付200元费用,司机将相机送回派出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升杰律师认为,乘客在情理上处置不当,司机要求的金额在合理范围内。
CCD相机落在网约车上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据付女士提供的订单截图显示,其与同伴于11月30日晚通过“花小猪”平台下单网约车,该车辆隶属哈啰出行。付女士告诉记者,车开走后不到5分钟自己便发现CCD相机遗失在车上,便联系该司机,开始司机已经同意打车将相机送回来了,但因为对金额不满意,又取消了。据付女士提供的录音显示,双方共进行了两次协商,付女士及同伴曾提出“按照平台标价先给一部分打车费,收到相机再给剩下的”“自己打车过去拿相机”,但司机均表示拒绝:“还有乘客要送”“不可能原地等你”。协商未果后,付女士一行人于次日返回苏州。
12月10日,记者联系到该网约车车主黄先生。黄先生表示,在车子开走一两公里后,由于自己还有订单要跑,他曾提出另叫一辆网约车将相机送还回去,但对方却让他先垫付车费。“打车价就16到20块,他都不愿意转给我。”黄先生称自己并不想要对方东西,但对方“不懂做人”。他称乘客有自己的微信,让他们直接与自己联系。“帮他保管那么多天了,你以为我是免费帮他保管的吗?”
200块辛苦费达成一致
律师:情理上不过分
12月10日下午,在深网记者介入下,付女士同意支付给黄师傅200元费用,黄师傅承诺将相机送至派出所。记者致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升杰律师,陈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司机虽应归还乘客遗失相机,但无义务免费送还,黄师傅要求的金额比较合理。乘客在第二天需要飞回苏州的前提下,应妥善与对方商议补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拾得人在发现遗失物后,有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并有权向权利人请求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