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公民隐私权与公民安全保障权利之间的冲突。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张松杰:我有一些不愿被别人知道的行为、信息、空间,我有保护这些信息不被别人知晓窥探的权利,这就是隐私权。对于被告而言,每个公民的生活安全保障权利也是法定的,也是要有法律保护的。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家庭内部活动线索、出入行踪信息,乃至家庭社会交往情况均属个人隐私,依法受法律保护。而被告出于“生活安全保障”的需求,虽有安装摄像头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超出了合理范围,侵犯了其他公民的隐私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安装在入户门前的可视门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张松杰:原告面对被告的摄像头,他每一天的行程,出门的时间、日期、所见的朋友,社交活动,都已经被被告掌握了,就已经超出了被告的安全保障权利。精神抚慰金这块,我们就考虑到原告他目前没有举证证明他精神损害具体的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具体的损失数额,所以对这一块我们就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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