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切勿驾驶电动车 一15岁中学生骑“小电驴”被撞伤,法院判其需承担部分责任
2025-04-03 08:49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未满16周岁切勿驾驶电动车 一15岁中学生骑“小电驴”被撞伤,法院判其需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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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5年4月3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电动自行车具有车速较快、操控稳定性不足等特征,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名15岁的中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被撞伤,由于未达到驾驶法定年龄,法官判罚其需承担部分责任。

该案中,某配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潘某于2023年3月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某路口交会处时,其车身左侧与中学生谢某(15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住院治疗6天。

出院后,谢某因治疗瘢痕、脑外伤后综合征等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申请休学一年。由于各方就事故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谢某诉至南山法院,请求潘某及某配送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学休学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谢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获得相应赔偿。这次事故造成原告谢某多处皮肤浅表擦伤,并留有瘢痕、色沉,谢某为此而进行的治疗行为是伤后必要的恢复性、治疗性医疗手段,法院予以支持。

此次事故对谢某造成身心及学业上的不利影响,关于谢某提出的护理费、误学休学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法院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予以支持。此外,事故发生时,谢某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驾驶电动车的法定年龄标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南山法院综合案情,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谢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剩余70%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以外的部分,由某配送公司承担。在确定责任比例后,判令由某保险公司、某配送服务公司赔偿谢某共计5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安全意识薄弱、应变能力不足,尚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能力,如果违法驾驶电动车上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从而影响学业,甚至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为了孩子的出行安全,广大家长需履行好监护职责,切勿为未满16周岁的孩子购买或提供电动自行车。同时,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切勿让孩子骑行或搭乘由未成年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以免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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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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