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委托自家公司转租“脱壳”逃债 法院判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2025-04-15 07:17
来源: 深圳特区报

“二房东”委托自家公司转租“脱壳”逃债 法院判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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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5年4月15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二房东”租下楼宇后,一边拖欠房东租金,一边再委托“自家公司”转租收取租金,试图通过“脱壳”经营方式逃避债务、规避责任,以为自此“高枕无忧”?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公司间构成人格混同,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刺破两家关联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面纱,遏制了设立规避债务“防火墙”公司的逃债行为。

据悉,2017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名下的一栋仓储楼出租给B公司,合同租赁期为十年。合同约定,B公司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A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收所欠费用等。

承租仓储楼后,B公司随即委托C公司将仓储楼转租给某酒店,并授权C公司代理签署与某酒店间的租赁协议,收取后续租金等。随后某酒店正式投入使用,租金支付至C公司账户。

然而,自2021年起,B公司开始拖欠A公司租金,累计欠租超过千万元后,A公司向B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并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认为B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清偿租金、滞纳金等,并认为B公司、C公司系同一股东实际控制,请求判令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B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故A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B公司理应归还案涉仓储楼并支付欠款。

关于C公司的责任问题,虽然B公司主张其与C公司系委托代运营关系而非关联公司,但经审理查明,两公司注册地、经营业务、联系方式均相同,B公司控股51%的大股东亦曾多次代表C公司与某酒店签订租赁协议,两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相互授权代理、公司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形。

本案中,B公司一边利用C公司从转租业务中获取高额利益,另一边却以账上没钱为由拖欠巨额房租,该行为是在利用合同相对性、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原则设置债务“防火墙”,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B公司与C公司构成人格混同,C公司被判处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法律规定了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介绍,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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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