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普洱茶未还质权人被判赔偿68万
2024-12-09 21:09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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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4年12月9日讯(记者 郭含笑 通讯员 王晓改 王鸥)近日,一起涉及质押普洱茶的合同纠纷案在法院宣判,质权人因未能妥善保管质押物而被判赔偿68万余元。该案不仅揭示了质权人在保管质押财产方面的法律责任,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参考。
2017年,孙某向张某借款230余万元,后因未能按时偿还,孙某将13箱普洱茶作为质物交付给张某,以获得还款宽限期。由于孙某一直未偿还借款,2021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偿还剩余借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当庭称其交付给张某的13箱普洱茶,系某茶行销售的某品牌曼庄种类普洱生茶,每箱6筒,每筒7片,每片357克,张某亦当庭确认收到茶叶的事实。
该案的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提起上诉,2021年12月,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约定孙某在和解协议签订当天向张某支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共95万元并撤回上诉,同时孙某将此前交付的其中5箱茶叶赠予张某,张某需在和解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剩余8箱茶叶返还至孙某指定场所。后孙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茶叶,但张某一直推脱,仅返还1筒7片茶叶,剩余47筒329片未返还。2023年5月,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按照起诉前其购买同品牌2014年曼庄种类普洱茶价格赔偿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张某抗辩,质物并非2014年曼庄种类普洱茶,并当庭提交了一箱普洱茶,但孙某否认系涉案普洱茶。关于茶叶的价格,孙某提供其于签署《和解协议》前一周内销售8箱同品牌2014年曼庄普洱茶的银行交易流水,可见每件售价8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张某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未能按约定返还茶叶,构成违约。由于张某无法证明当庭出示的茶叶系孙某交付的茶叶,且无法返还质物,因此孙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对应价款。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孙某在签署《和解协议》前一周内销售同品牌普洱茶的银行交易流水,参照该价格判决张某赔偿孙某损失68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质权人未能妥善保管质押的普洱茶,应当对孙某进行折价赔偿。
法官提醒,质押是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时,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以保管。质权人不仅要保证质物的完整性,还应根据质物的储存条件进行适当保管,防止其毁损灭失。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的宣判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也为公众提供了法律教育。质权人在保管质押财产时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借款人在选择质押物时要考虑其保管和处置的难易程度,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