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
明确因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无法补办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处理程序。如因土地管理制度变化或者原始资料缺失、原建设单位灭失等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登记前置材料不齐全的,可在权属清晰的情况下,完善相关手续。
在历史遗留房屋登记内容方面,明确可以缺省登记,如结合实际情况对登记簿的非必要事项进行缺省记载;在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仅记载专有建筑面积,不记载分摊建筑面积。
明确交叉办证处理原则。如按照历史规定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况下,已经为部分房屋办理分户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的(交叉办证),能补办首次登记的,应当办理首次登记;确实无法补办首次登记的,可以突破连续登记原则,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不补办首次登记,继续为同宗地内其他房屋按照原规定继续办理不动产手续,但是新办理的物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物权。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于1993年颁布实施,开全国先河,以立法形式明确“房地一体登记”,构建了相对完整的深圳房地产登记体系,使深圳房地产市场交易稳定、高效,为深圳经济特区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部署,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既对《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衔接,也将构建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框架,进一步统一规范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应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形势和改革,有力支撑深圳“双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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