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赛须知
为参加本次大赛,您必须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本条款”)。因此,请在参赛以前阅读本条款,以确保您理解并同意其内容。本条款将成为每位参赛者与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就本次大赛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参赛者若不同意本条款,将不能向大赛提交参赛方案,亦不具有领取条款所述的奖励的资格。
个人信息:
所有参赛者在提交参赛方案时必须提交特定的个人信息,必须是参赛者真实的全名、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及常用电子邮件地址。所有参赛方案将被认为是由参赛时提交的电子邮件地址的账号持有人所提交。任何获奖候选人可能会被要求出示其为该电子邮件地址账号持有人的证据。
在获取奖励前,所有获奖的参赛者必须向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核实其身份。获得采用奖的参赛者,必须参与“设计之都”官方网站的首页及其它页面的修改完善。
一般条款:
除非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对奖励的发放没有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不具有任何限制。一旦提交参赛方案,则视为参赛者(如果是参赛团队,则参赛团队中的每位个人成员)同意受本条款以及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和大赛评委所作出的决定的约束、该决定与本次大赛有关的所有事宜具决定性并且具有约束力。在任何情况下,参赛方案的提交、奖励的颁发,或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对参赛者发出录用通知书或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与参赛者之间达成雇佣合同。若参赛者对参赛方案合格通知,或者获奖的通知不作回应,则可能会失去参赛资格,而被其他获奖者取代。如果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根据其自行判断,合理地认为参赛者试图通过作弊、欺骗或其他不公平的行为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或干扰、污蔑、威胁或骚扰其他参赛者、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或大赛评委,则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有权禁止其参加本次大赛。
参赛者确认及了解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可能独立开发与其参赛方案在主题、想法、功能或其他方面相似或相同的应用方案。
参赛者同意:
(1) 所有在任何这些由“设计之都”的相似或相同的应用方案及/或创意的权利或者从中衍生的权利将属于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
(2) 其对于涉及及或与这些相似或相同的应用方案及/或创意有关联的,将不会享受任何权利或从中获得任何补偿。参赛者确认是自愿提交参赛方案的,并确认不存在任何机密或信托问题。参赛者确认与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之间不存在任何机密性,信托,代理或其他事实暗含合同的关系,而且该等关系也不会因为其向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提交参赛方案而建立。
参赛者所提交的参赛方案由参赛者独立创作,与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无关。基于本次大赛的性质,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不能对参赛方案的内容、参赛方案的实施或参赛方案实施过程中参赛者的行为进行控制或对其负责。如果参赛方案的内容、参赛方案的实施或参赛方案实施过程中参赛者的行为有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或政策之处,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知识产权:
在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参赛者之间,除非与本条款和以下向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的授权许可相抵触,参赛者对其所提交的参赛方案继续持有提交前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及在任何时候对参赛方案进行商业发行的权利。作为参赛条件,参赛者就其提交的参赛方案给予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一个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全球性的、免版税的、可再授权的、无条件的、可转让的及非排他性的授权许可使用、复制、发行、公开表演、公开展示、广播、传递、翻译、修改、编辑、改编和由该参赛方案创作衍生作品,及/或行使任何其他任何方式法律允许的权利。该授权许可的唯一目的为允许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对参赛者提交的参赛方案进行测试和评估,并且用于广告宣传、展出、展示或其他方式促进大赛的宣传。除此之外,参赛者明确同意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有权向公众或其他团体在为大赛宣传及推广中使用、复制、公开表演及公开展示参赛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为宣传目的制作屏幕快照、动画和视频剪辑的权利。参赛者同意就有效执行以上条款签署任何需要的文件或给予任何需要的同意。
个人隐私:
参赛者同意在注册过程中所录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邮寄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可能会在以下方面被处理、储存或使用:
为大赛目的和与大赛相关的情况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大赛做广告或宣传; 为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将来可能在中国或任何世界上其他地区举行的比赛或竞赛作广告或宣传之用;应用于与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有关或由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使用的、可能在世界任何地区分发的任何公关材料中。 一旦参赛,参赛者(如果是参赛团队,则参赛团队中的每位个人成员)同意并且被视为已同意受上述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和深圳“设计之都”的隐私政策的约束。
互联网:
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对于因电子传输错误而导致在操作或传输过程中产生的遗漏,中断,删除,故障或传输延迟等错误不负任何责任。对于参赛资料的盗取、破坏、非授权取出或使用或纂改,或者技术、网络、电话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硬件或软件故障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限制,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均不负任何责任。深圳“设计之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深圳创意文化中心对于因技术问题、互联网或任何站点上的网络传输拥塞或任何上述情况的结合导致的数据传输不准确或不能接收提交信息的情况不负责任何责任。
司法程序:
本活动受中国法律管辖,按中国法律解释,并排除所有与之冲突的法律的适用。本条款任何部分被判定为无效或无法履行,并不影响本条款其它部分的效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赛者就因本大赛产生或与本大赛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而提起诉讼、或通过任何司法或其他程序追索的权利以及寻求其他救济的权利均被排除,下述“仲裁”条款规定的权利除外。所有参赛者明确放弃上述所有权利。
仲裁:
一旦参加本大赛,您同意与大赛在任何方面有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者其他要求只能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由双方一致同意指定的一位仲裁员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的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
深圳“设计之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创意文化中心
2009年3月30日